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3民初287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8X69Q2K。
法定代表人:于鹤,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市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