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04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齐哈尔市通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黑02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本案涉及的返还物品应找到本案被执行人***时要求其返还,本案现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时,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