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20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建华区浏园小区**楼******。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铁锋区龙南一社区**龙南小区**。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中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