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04民初984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齐哈尔市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负责人高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需要等待***诉齐齐哈尔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本院先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张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