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10179号
原告:山东信资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东方大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牟庆新,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三路3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资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资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资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为589元,保全费571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山东信资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