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321民初679号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47718E。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丰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332006103702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长地埂迪兴雅苑写字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6155986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市示范区玉溪路1096号科技总部新城1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7471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