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2238号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玉溪路1096号科技总部新城1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长地埂迪兴雅苑写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