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81民初1785号
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焦作市示范区玉溪路109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彪永,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29250.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对于保全申请,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3529250.8元的相应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