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泰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与政泰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594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春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泰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1号四层406B-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政泰和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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