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104民初5163号
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高新区衡山路**。
法定代表人:**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住,住长春市安达街**/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后,作出(2019)吉×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总计3233107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电力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协议书》,就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吉林地区境内送电线路和变电站项目勘察设计达成协议。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设计委托书并形成会议纪要,就变更追加设计额外进行约定。至2018年1月,原告完成新增部分设计内容,并向被告交付设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新增设计费用3233107元。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设计费纠纷,现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新增勘察设计费32331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3元,由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