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21民初549号
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诗,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总计3233107.00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电力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协议书》,约定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吉林地区境内送电线路和变电站项目勘察设计由原告方负责,工程主要部分位于吉林市永吉县境内。因工程中有两处增量工程即66KV支二分线新建工程和66KV西榆线新建工程,两项工程设计费为3233107.00元,该笔设计费用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不属于本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2.00元,退还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