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91民初450号
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英,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诗,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吕刚,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勘测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城市供水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电力勘测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总计3233107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电力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协议书》,约定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吉林地区境内送电线路和变电站项目勘察设计由原告方负责。后经乙方委托设计,将部分工程变更,即66kV支二分线新建工程和66kV西榆线新建工程,变更后工程勘察设计费总计增加3233107元,该笔勘察设计费用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催告,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勘察设计费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中部城市供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贵院将(2019)吉0291民初字第450号案件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吉0291民初字第450号)。鉴于双方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电力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协议书》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交由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第14.2款),据此,本案应由异议人中部供水公司所在地即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电力勘测公司与被告中部城市供水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并在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交由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该合同委托方为中部城市供水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安达街339号,属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