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04民初1839号
原告:***,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路1177路。
被告: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45号。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号。
原告***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城郊供电分公司、吉林市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