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文、周宏祥,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英俐,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已经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了设计工作,之后因被申请人考虑施工成本等原因要求申请人进行了数次的设计变更,两级法院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设计费的数额达成合意而否定申请人设计成果的价值,据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其依据的事宜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有违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相应的设计工作,并且在完成设计工作后应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了数次设计变更,这至少说明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被申请人从来没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申请人终止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所签订的《客户工程授权委托书》中所作出的承若,诚实完整地履行合同。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设计费5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设计图纸,而是要求设计费50万元,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既没有按约定完成设计,也没有向被申请人交付设计成果,被申请人又找他人设计完毕,并已交付使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再审申请人持被申请人为其出具的《客户工程授权委托书》,从供电公司处领取供电公司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确定的《高压客户供电方案》,再审申请人已投入设计工作,因被申请人认为设计造价过高,要求再审申请人先后几次变更设计方案,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就该设计成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智力成果的转化,系对该特定项目的付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计价标准给予对价补偿。后因双方对设计费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设计,原审并未查明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终止合同的依据,亦未查清谁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民事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钟峰
审判员  刘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