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12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祥,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英俐,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贝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骅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设计已经完成,要求给付设计款项。
骅飞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东贝尔公司没有交付设计成果。
东贝尔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骅飞公司给付东贝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设计费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骅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18日,东贝尔公司、骅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发包人为骅飞公司,设计人为东贝尔公司,工程名称为10KV骅飞管业有限公司箱式变电站新建工程。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费用及结算方式约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电气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定金。电气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2万元作为设计费定金。”合同签订后次日,骅飞公司向东贝尔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一审另查明,东贝尔公司、骅飞公司将客户工程授权委托书交给沈阳供电公司,该委托书上载明:设计时限为15天。东贝尔公司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后,到沈阳市供电公司取得被告单位的供电方案,以此作为设计依据。
一审庭审中,东贝尔公司称在设计完成后曾找骅飞公司要求其支付设计费40余万元,骅飞公司认为造价过高,为节省开支,先后变更设计方案,最后因双方对设计费的金额达不成一致,骅飞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设计。对此,骅飞公司认为双方对设计费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东贝尔公司也未实际交付设计成果。此外,东贝尔公司自认设计成果在设计完成后正常应当交付沈阳市供电公司进行备案,因骅飞公司未交设计费,故东贝尔公司并未向供电公司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东贝尔公司、骅飞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关于东贝尔公司要求骅飞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的问题,首先,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费的金额,根据双方的陈述,签订合同后也并未达成共识。可见,此设计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即设计费金额始终未形成一致意见。其次,东贝尔公司称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但东贝尔公司并未向骅飞公司出示或交付该成果,骅飞公司不清楚东贝尔公司是否完成了设计任务。东贝尔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因骅飞公司未付设计费的缘故也未按行业惯例向沈阳市供电公司进行备案。综上,东贝尔公司、骅飞公司虽然签订了设计合同,骅飞公司交付了定金,但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即设计费并未达成合意。此外,东贝尔公司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故东贝尔公司要求骅飞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东贝尔公司向骅飞公司主张设计费50万元,则东贝尔公司应对其已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以及骅飞公司尚欠设计费用的数额为50万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东贝尔公司提供的合同不足以证明设计费的具体数额,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并交付了设计成果,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东贝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东贝尔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辽宁东贝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惠丽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慧子
书 记 员 张鑫桐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