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常州市常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伟聚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13民初3600号 原告:常州市常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79465228K,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丰街17-1号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伟聚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CNQP0H,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23幢21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常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能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伟聚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聚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聚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7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变设计合同1份,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变设计任务,工程设计费用为7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待被告收到原告的设计蓝图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款项,原告开具相对应发票(6%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按约将设计蓝图及金额为7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但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理睬,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迫于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伟聚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伟聚通公司(甲方)与常能公司(乙方)于2021年签订***(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变设计合同,主要载明:伟聚通公司委托常能公司承担***(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变(以下称案涉工程)设计任务;设计内容及范围,车间变设计4*3150kVA+2*2500kVA、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相应的电气配套土建设计;设计费用为70000元,合同签订后,待伟聚通公司收到蓝图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款项,常能公司开具相对应发票(6%的增值税发票)。常能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顺丰速运快递向伟聚通公司发送案涉工程设计蓝图、价税合计金额为70000元且税率为6%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伟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9月19日签收该快递。设计费用经常能公司催要,伟聚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设计合同、设计蓝图、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快递详单、律师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常能公司与伟聚通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常能公司已于2021年9月19日将案涉工程的设计蓝图及增值税发票交付伟聚通公司,根据案涉工程设计合同中关于收到蓝图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的约定,常能公司要求伟聚通公司支付设计费用7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伟聚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常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用7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常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常州市伟聚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人民陪审员  石 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珊 案款请缴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金坛华城中路支行 开户名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账号: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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