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利****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623民初9183号 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5568Q。 法定代表人:张彤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世纪大道西侧长春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NE3L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414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049.57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4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此后应当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92.5元(逾期付款违约**54144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6%,自2021年1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止,此后应当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安徽亳州市利辛县GT【2018】24、25号地块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利辛县中南新悦府,项目地点位于亳州市利辛县。设计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方式计费,结算总价为固定单价乘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各项面积,合同暂定总价3609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设计义务,涉案工程已经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306816元,尚欠54144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54144元设计未付款无异议;2、原告同时主张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合同依据;3、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合同依据;3、原告主张诉讼保全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3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安徽亳州市利辛县GT【2018】24、25号地块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甲方为位于亳州市利辛县××项目工程委托乙方提供专业设计服务,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甲方支付设计款。设计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方式计费,结算总价为固定单价乘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各项面积,合同所约定的专业设计服务的总价暂定为36096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按照分段计付设计费的方式:1、合同签订后,本阶段设计启动后的20个工作日付款10%,为36096元;2、在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付款15%,为54144元;……6、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最近20个工作日付款5%,为18048元;合计360960元。设计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设计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在验收备案认可表上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306816元,尚欠54144元设计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安徽亳州市利辛县GT【2018】24、25号地块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已完成相关设计义务,且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亦在竣工验收备案认可表上签章,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款,现被告对欠付54144元设计款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54144元设计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及起算日期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因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在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付款15%,为54144元”及“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本院仅支持被告以欠付设计款541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3.6%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款541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1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被告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苗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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