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23民初7265号
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袁冬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双,江苏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26号8楼。
法定代表人:张西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晖,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29元,减半收取10364.5元,由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