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142号
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
法定代表人:袁冬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甜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