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3584403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
法定代表人:袁冬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3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400元及执行费266元。
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包李莉
执行员 王培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