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21民初469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海金海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2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海金海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北海金海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无关,请求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北海金海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北海金海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