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蜀,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10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蜀自愿于2022年5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0,000元(若被告逾期支付,则自愿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二、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计3,449元,被告**蜀自愿承担,并于2022年5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蜀有银行存款合计21500元,本院已扣划21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8月11日-2023年8月10日止)。
2.被执行人**蜀名下登记的保险,申请执行人以退付金额较少为由,不申请处置。
3.被执行人在自然资源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等不动产信息,经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73449元,已执行到位21500元,本案债权尚余15194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 晓 娟
审判员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力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