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5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勾立争,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鼓楼南大街67号(00179)1幢等2幢(1幢3层3113)。
法定代表人:宋美英。
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榕花北大街1898号。
法定代表人:谷文君。
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95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17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麻森村北的土地使用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595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17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合议审查,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诺艾尔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