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2144号
原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
被告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熊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