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8317号******
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东路陈场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铁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种植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安保力,主任。******
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种植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