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666号
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东路陈场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光,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增,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中心财务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宁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跃坤
人 民 陪 审 员 蔡琳菁
人 民 陪 审 员 白秀伯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