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6467号
原告: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62167。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冰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帅,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02003609540A。
负责人:黄某2,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辉,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新村19号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118182740。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工程处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冰冰,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为被继承人李玉华的遗嘱执行人,并有权代为接收李玉华名下位于鼓楼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按遗嘱执行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位于鼓楼区的房屋系权利人李玉华生前通过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房改取得。1984年10月31日,李玉华订立遗嘱并在福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遗嘱中,李玉华讲述因其无直系亲属,愿意将所有财产作为最后一次党费交给党。2018年10月18日,权利人李玉华因病死亡,原告系李玉华生前单位及离休后在养老院的监护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原告作为李玉华生前所在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执行其遗嘱。鼓楼区的房屋处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由二被告执行征收工作。为完成被继承人李玉华的遗愿以及避免党费流失,特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辩称,一、其依法对过洋垱房屋履行征收职责。房屋在“过洋垱旧屋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图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对案涉房屋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对产权人李玉华予以产权调换安置60㎡户型2套。二、案涉房屋补偿权益将以法院生效裁判为依据依法进行处分。被征收人李玉华于1984年订立遗嘱并予以公证,表明其逝后愿意将所有财产作为最后一次党费交给党。被告作为征收部门无权处置诉争房屋的补偿权益,也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该征收权益归属将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依法进行处分。综上,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工程处辩称,一、因过洋垱旧屋区改造项目需要,鼓楼区温泉路西侧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讼争房屋过洋垱单元位于被征收地块。其系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为保护产权人的财产权,被告以产权调换方式对产权人李玉华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屋安置。因李玉华系孤寡老人,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与被告联系征收相关事宜,在开展征收工作过程中讼争房屋的产权人李玉华的亲戚杨庆素(系李玉华丈夫李玉亭的外甥女)与被告联系,主动将讼争房屋腾空交给被告,并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征收过程中房屋丈量评估表、装修及其他项补偿表等,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均由杨庆素代为签字确认。三、原告要求被告将李玉华的安置补偿权益交其执行时,被告并无此权力。因被告仅是过洋垱旧屋区改造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原告所主张诉请被告无权判定。现该讼争房屋的安置补偿工作已暂停。安置补偿协议书也未生效。综上,被告同意按法院判决执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过洋垱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登记在李玉华名下。李玉华于2018年10月18日去世,其配偶于1979年病故,双方无子女。李玉华生前于1983年8月立下《我的遗嘱》,其中载明“将所有存款和现金全部作为最后一次党费交给党,家中能用的家具财产全部交给公家”。1984年10月31日,李玉华办理了公证遗嘱,内容为“本人参加革命四十多年,长期受党的教育,现在因年老多病,又无直系亲属,为了防止病逝后对我的善后处理及财产继承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特立遗嘱如下:1.共产党员在移风易俗方面应起带头作用,死后一切从简,不开追悼会,将骨灰撒在闽江中。2.不领取抚恤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3.将所有存款、现金以及家具财产全部折价后作为最后一次党费交给党”。另查,李玉华生前所在单位为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
再查明,2018年3月26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发布鼓房征〔2018〕1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因过洋垱旧屋区改造项目需要,包括讼争房屋在内的鼓楼区温泉路西侧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而后,李玉华配偶的外甥女杨庆素作为代理人签订了讼争房屋拆迁相关的《房屋征收丈量评估表》、《装修及其它项目补偿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补偿费和购房计算单》。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遗嘱人李玉华以公证遗嘱形式表示将其所有财产作为党费交与党,可以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合法处分行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过洋垱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李玉华所有,系被继承人李玉华生前个人财产,现该房产已被征收,项下的安置补偿权益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之内。被继承人于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无法定继承人,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情况并无明确规定。鉴于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系李玉华生前党组织关系所属单位且持有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由其担任遗嘱执行人,能够安全、便利、高效地管理和处分遗产,实现被继承人意图,亦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为被继承人李玉华的遗嘱执行人,代为接收李玉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并按遗嘱执行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原告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继承人李玉华的遗嘱执行人,有权代为接收李玉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并按遗嘱执行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裕锦
人民陪审员 陈秋月
人民陪审员 潘 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余 玲
书 记 员 陈梦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