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02民催6号
申请人: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62167。
申请人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持有的号码1040005225856484、票面金额2159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17日、出票人温州市睿成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XX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温州市国贸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杨要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