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

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601民初5617号
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李大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0元,减半收取计7185元,由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欣
书记员  何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