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6370号
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山文电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芳
人民陪审员 文 荣
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
书 记 员 舒千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