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通辽市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5373号
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辽市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华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