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2民初42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应江、潘廷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快乐家园**住宅楼半负****。
法定代表人:周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超、何忠奎,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晟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5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晟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民终508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599号民事判决,发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本院作出(2017)黔0102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17)黔01民辖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黔0102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潘廷军,被告晟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刚及诉讼代理人周礼超、何忠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劳务费188.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晟唐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7月8日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合同双方对设计阶段及进度、劳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新发-金钟勘察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劳务费用52万元,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用9万元,设计任务完成后10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每超过一天甲方赔偿乙方500元。2015年5月24日签订的《清镇电厂-南郊勘察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可研阶段劳务费3.5万元,初步设计阶段劳务费9.5万元,施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22万元,竣工图阶段劳务费4.5万元,设计任务完成后10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每超过一天甲方赔偿乙方500元。2013年7月8日签订《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图阶段劳务费145万元,竣工图阶段劳务费15万元,设计任务完成后10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每超过一天甲方赔偿乙方500元。原告已完成全部设计劳务工作,《新发-金钟勘察设计劳务合同》的劳务费用52万元,《清镇电厂-南郊勘察设计劳务合同》的劳务费用为39.5万元,《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劳务费用为145万元。以上劳务费用共236.5万元,被告仅支付劳务费用48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用,被告均拒绝支付。截至目前还有188.5万元劳务费用没有支付。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各个阶段完工后,被告需在10日内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被告拒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违背了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晟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个协议都是劳务合同,原告承担的工作就是除了设计外还有勘测,甚至勘测要重于设计,勘测是收集基础资料,对工程涉及的水文地质、气候等条件进行勘察,对线路走向要进行清理,在这个基础上才进行设计,我司诊断原告包括的工作应该是勘测和设计,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可以看出来,但是至始至终原告都没有提供进行勘察工作的任何资料,因此,我司认为,原告没有进行勘测工作,所以我司有权不予支付大量费用。2、本案涉及到3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新发到金钟的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是32万元,不是原告所称的52万元,合同有明确约定。在整个过程中,原告只向被告提供了部分施工图纸资料,没有提供完整,但是考虑到原告确实做了一部分工作,被告同意支付设计图费用12万元,但是由于原告的勘察没有进行,所以这部分费用不该得到,对这个合同来说,被告只应当支付原告12万元的设计费用。第二个合同是清镇电厂至南郊的工程,也约定了原告承担4个阶段,但是,至始至终我司只收到原告方提供的竣工图,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竣工图费用就是4.5万元,我司是认可的,至于说施工图、初设等原告没有提供资料,我司不应当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所以说第二个合同被告只应当支付原告4.5万元的费用。第三个合同是2013年7月8日签订的水城至威宁项目的合同,这个合同涉及到的工程是两个,一个是水城至威宁变220千伏二回线路工程,第二个是水黄I回、水黄II回工程,这两个工程都包括施工图和竣工图两个阶段的设计工作,原告也仅仅只向我司提供了第一个工程的部分资料,并且这些资料都是错误的,不能使用的。该合同除了设计外,还有勘测,从支付款项看,野外勘察占的分量比设计大的多,从签订合同到提供施工图部分资料不到10天的时间,原告没有进行野外勘测,没有提供勘测的任何资料,原告设计的图纸是根据地图进行制作的,重大问题,原告只出了一个项目的部分图纸,另一个工程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整个合同要求的野外勘测没有进行,我司不该支付任何费用。综上,我司只该支付16.5万元的费用,已经超付给原告。
原告***提交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水城-威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份合同均明确记载:对设计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和管理。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全程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事实。三份合同分明证明被告施工图签收后,应在10日内付款;原告已按工程四个阶段完成任务,被告应按阶段及时付款;原告已提交了施工图设计成品,被告应及时付款。3、新发-金钟路线的施工图签收单、清镇南厂-南郊路线的施工图、竣工图签收单、水城-威宁路线的施工图签收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新发-金钟路线的施工图阶段的劳务工作;完成清镇南厂-南郊路线的全部劳务工作;完成水城-威宁路线施工阶段的劳务工作。被告违反约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劳务费支付义务。4、2014年5月5日、2015年1月份26日,原告***和被告晟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刚两次谈话录音光盘;周刚出具给邹欣父亲的欠条。证明原告曾在2014年5月5日、2015年1月26日两次要求被告支付设计劳务费用,被告均认可设计费事实。周刚录音里说:“实事求是的讲,清-南线的钱是差到你的,钱一来我就通知你来办。水-威的钱因为我也没办法,事情做了但钱不见进”,充分证明被告认可设计费,虽其提到事情做了钱不见进,但第三方不付款给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晟唐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合同约定的条款本身无异议,但是对原告用以证明其完成相关工作有异议,需要原告继续证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不认可其能证明已完成工作。对于原告的“本案涉及的图纸已全部使用在对应工程,且工程已投入使用”不认可,原告尚未交付,如何使用。证据3中的新发-金钟有签字的三张认可,5月28日那张已经作废,不认可。建设总目录的两张没有签字,不认可。原告确实提供了两张清单的劳务,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提供的图纸不全,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要可实施的才是完整的施工图,并且没有野外勘测的相关资料。总目录与签字两张一样我司不认可,预算书没有找到,是有区别的,其他的都有。平断面定位图根据地图就能做出。清镇至南效,签字的是竣工图,我司只收到竣工图,设计、勘测的资料都没有,原告说的是施工图,但是资料上写明了是竣工图。水城到威宁,确实收到了清单上的图,但是不完整,有相关的规范要求的,原告不符合规范,原告说的水黄,只提供了一小部分,连十分之一都不到的资料,水城到威宁的项目由于原告没有做地勘,不能用,后请其他人来重新设计,所以我司不应当支付费用。对证据4记录真实性认可,内容只能证明,周刚和案外人邹欣的父亲的欠款处理问题,周刚至始至终都是清镇认可,新发认可部分,水城不认可,录音是不完整的。对欠条及与邹欣父亲通话与本案无关。
被告晟唐公司提交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晟唐公司的主体资格。2、《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新发-金钟项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A项,证明原告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3、《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清镇电厂-南郊项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D项,证明原告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4、《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水城-威宁项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A项,证明原告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5、收条5张,证明晟唐公司已支付原告48万元劳务费。6、毕节供电局证明,证明原告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要求。7、《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证明一般线路设计应包括的内容。8、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证明一般线路设计应包括的内容。9、图纸签收单、图纸交付说明,证明原告未提供大部分图纸。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应该加上前面的20万元,是52万元。原告已经完成劳务,提供了图纸,按约定的施工图和竣工图。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已经全部完成合同义务。证据4真实性认可,根据施工图纸的签收单,原告已经完成水城至威宁以及水黄I回、水黄II回的设计工作,145万元劳务费用被告是认可的。证据5认可,其中有33万元是新发的,被告还有19万元未支付。证据6真实性无法核实。水威项目规划已经做了变更,水威线在2014年因为政府规划导致电力线有变更,变更不在原告的劳务设计范围内,与原告主张劳务费用没有关联性,该证明是在原告起诉后,才出具的。证据7与本案无关,原告负责的是施工图和竣工图,合同明确约定,新发是施工图、竣工图、预算书;清镇是可研、施工图、竣工图、预算书;水威是施工图、竣工图、预算书。被告所说的线路设计有很多内容,原告只负责施工、竣工阶段的图纸。合同上约定的应该提供的,原告都已经提供了,即便按被告所说的,签收单上也已经提供了。证据8的意见同上一组。证据9,合同约定的相应资料在合同第六条,原告需要交付的资料,原告已经交付。被告提到水威图纸没有使用是因为2014年政府的规划变更,但是原告的图纸设计是在2012年,不在原告的义务范围。被告在事隔三年的时间从来没有提出任何资料的异议,已经签收,视为资料合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4日,***作为承包方(乙方)与晟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仅包含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及承担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三、乙方承担:“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五、设计阶段及进度: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两个阶段设计,其进度如下:施工图设计:乙方于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通过,且设备招标完成并获得相关设备技术资料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竣工图设计:在工程投运后45天内完成。六、勘测设计文件份数:1、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数规定如下:施工图设计八份、竣工图四份,预算书八份。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双方约定该项目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按如下办法支付:本工程分两个设计阶段,分别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两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阶段:在初设审查意见下达后,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竣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分可研、初设、施设及竣工图四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及承担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三、乙方承担:“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竣工图设计:在工程投运后45天内完成。……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分四个设计阶段,分别为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四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可研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可研完成,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的可研工作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初步设计完成后,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初步设计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竣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4.5万元。……。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分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两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和承担本身(含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义务。……。三、乙方承担:“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五、设计阶段及进度: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勘察设计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劳务费以按上述两个阶段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施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结清施工图设计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竣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结清竣工图设计劳务费15万元。……。2012年5月31日,原告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平断面定位图、电气杆塔明细表、……基础结构图)交付被告晟唐公司,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2012年7月3日,原告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清南I回P89-P105,清南II回P88-P105)”竣工图(竣工图总说明及附图、设备材料清册……单回塔基础加工图)交付被告的股东周礼龙签收,该竣工图含电子版交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原告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工程”施工图(施工图总说明及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基础结构图)交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双方因劳务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两次协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刚谈话进行录音,录音中周刚认可收到原告上述三个工程的部分设计成品,但由于他人未付款,导致无法支付原告劳务费。审理中,被告提交收条3张,证明已支付原告劳务费48万元,原告予以认可。被告提交毕节供电局证明及《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图纸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原告认为水威项目规划已经做了变更,水威线在2014年因为政府规划导致电力线有变更,变更不在原告的劳务设计范围内,该变更系原告无法左右的,也与原告主张劳务费用没有关联性。被告在之前根本未提出设计图纸有问题,现在才提出图纸设计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进行野外勘测工作便作出设计的说法,原告提交了其进行相关现场勘测的塔基段面平面图等的电脑记录资料,本院组织双方对该电脑记录资料(电子版)进行查看,被告认为电子版是随时可以修改的,不予认可,称野外勘察包括线路勘测、水文勘测、地质勘测等大量工作,不是一张图纸就能代替的。关于“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竣工图交付、“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的交付,原告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另,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明确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中标单位并非被告,系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勘测设计劳务合同》三份、相关设计图签收单、录音记录、电脑资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履行?被告方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设计费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对设计劳务费支付均约定为按阶段按约定支付。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本工程分两个设计阶段,分别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两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阶段:……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分四个设计阶段,分别为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四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可研阶段:……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4.5万元”。2013年7月8日签订的“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甲方先期给乙2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80万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15万元”。可见原告主张三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应承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完成“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竣工图设计工作、“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将上述工作成品交付被告签收。按照前述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约定分阶段对原告已交付的设计工作成品支付劳务费合计:32万元+4.5万元+145万元=181.5万元,扣减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费48万元,剩余133.5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劳务费的诉请,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竣工图交付、“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的交付,原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该部分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应为52元,于约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合同要求的野外勘测没有进行,从支付款项看,野外勘察占的分量比设计大的多,从签订合同到提供施工图部分资料不到10天的时间,原告没有进行野外勘测,没有提供勘测的任何资料,原告设计的图纸是根据地图进行制作的,存在重大问题,不该支付任何费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协商中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不相符合,且关于原告是否进行野外勘测,经双方对原告电脑所存资料进行了查看,显示原告进行了相关的野外勘测,采集大量数据而制作相应的设计劳务成品,且将有关的设计成品交由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对于被告提出的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后原告提供施工图部分资料不到10天的时间,欲证明原告提供的设计成品存有重大问题,不应该支付任何费用“之说,结合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交图时间均相隔不久,原告作出说明,系双方事先沟通,原告先进行前期相关的工作后,双方再签订的合同,该说亦符合常理,且第一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及原告交图时间及被告付款时间亦符合该规律,故对被告该辩解,缺乏证据予以支撑,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设计劳务费133.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6元,由原告***负担6351元,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荣霞
审 判 员  宋 烨
人民陪审员  伍名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