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快乐家园5号住宅楼半负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超、何忠奎,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军、郑应江,贵州以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8)黔010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二、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完成“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上诉人应支付32万元劳务费错误;二、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完成“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上诉人应支付145万元劳务费错误;三、上诉人已经超付被上诉人劳务费用,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多收费用的诉讼请求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晟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31.5万元(其中新发线退21万元、水威线退15万元、清南线应付4.5万元,实际应退3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24日,***作为承包方(乙方)与晟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本工程分两个设计阶段,分别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两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阶段:在初设审查意见下达后,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竣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本工程分四个设计阶段,分别为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四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可研阶段: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的可研工作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初步设计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4.5万元。……。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勘察设计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劳务费以按上述两个阶段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施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结清施工图设计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竣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结清竣工图设计劳务费15万元。……。2012年5月31日,被告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平断面定位图、电气杆塔明细表、……基础结构图)交付晟唐公司,由工作人员申澈签收。2012年7月3日,被告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清南I回P89-P105,清南II回P88-P105)”竣工图(竣工图总说明及附图、设备材料清册……单回塔基础加工图)交付的股东周礼龙签收,该竣工图含电子版交由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被告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工程”施工图(施工图总说明及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基础结构图)交由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双方因劳务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两次协商过程中,被告对法定代表人周刚谈话进行录音,录音中周刚认可收到被告上述三个工程的部分设计成品,但由于他人未付款,导致无法支付被告劳务费。审理中,被告认可已收到支付的劳务费48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勘测设计劳务合同》三份、相关设计图签收单、录音记录、电脑资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是否履行?被告方是否应向原告退还相应的劳务设计费用?纵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对设计劳务费支付均约定为按阶段按约定支付。“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阶段:……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A、可研阶段:……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4.5万元”。“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甲方先期给乙方2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80万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15万元”。从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完成“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竣工图设计工作、“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将上述工作成品交付原告方工作人员签收。按照前述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应按约定分阶段支付相应合同的设计劳务费:32万元+4.5万元+145万元=181.5万元,扣减已支付劳务费48万元,尚欠133.5万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多支付的部分劳务费,与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所举证及一审判决认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该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4元,由原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是一审判决认定晟唐公司尚欠着实能133.5万元劳务费支付不当,因为晟唐公司是否欠付***劳务费与本案纠纷无关,相关事实不宜在本案中进行认定,对于一审查明的该事实,本院不予确认。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有一审认定的证据在卷作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便***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依照《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承担返工费。晟唐公司要求返还劳务费,没有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4元,由上诉人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喻厚智
审判员  庞 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