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民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快乐家园5号住宅楼半负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超,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奎,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应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完成“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上诉人应支付32万劳务费错误。1、根据劳务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晟唐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仅限于施工图本身,而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相关文件。2、劳务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还包含光纤工程的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但被上诉人从未提供过任何有关光纤工程的设计文件资料。3、根据《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文件手册》等文献资料及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施工图应包括八类文件资料和十三类资料,但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的设计资料只提供了不到三分之一,上诉人只应支付其三分之一的费用。二、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完成“水城-威宁”线路施工图的设计工作,上诉人应支付145万元劳务费错误。1、劳务合同第七条A项约定在野外勘测完成后上诉人应支付80万元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各项开支经费,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有关其进行过野外勘测的文件资料,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电脑所存资料便认定其进行了野外勘测不科学。2、劳务合同包括两个工程,即“水城-威宁”和“水黄I回、水黄II回”,被上诉人应就两个工程向上诉人提交十三类文件资料才视为其完成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工作,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资料不到应提交资料的十分之一。3、毕节供电局的证明表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上诉人不应支付任何费用。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133.5万元错误,上诉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应为16.5万元,其中“新发-金钟”12万元,“清镇-南郊”4.5万元,而上诉人已支付48万元,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
***辩称:1、对于工程劳务是否完成,本案被上诉人已经提供相应的图纸,上诉人已经进行了签收,也未提出异议。2、相应的图纸已经投入使用,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3、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款项的时候,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刚已经进行了承认。4、出具的收条是30多万,收条可以反映已经认可相应工程已经完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劳务费188.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5月24日,***作为承包方(乙方)与晟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仅包含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及承担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三、乙方承担:“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五、设计阶段及进度: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两个阶段设计,其进度如下:施工图设计:乙方于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通过,且设备招标完成并获得相关设备技术资料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竣工图设计:在工程投运后45天内完成。六、勘测设计文件份数:1、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数规定如下:施工图设计八份、竣工图四份,预算书八份。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双方约定该项目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按如下办法支付:本工程分两个设计阶段,分别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两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阶段:在初设审查意见下达后,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竣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分可研、初设、施设及竣工图四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及承担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三、乙方承担:“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竣工图设计:在工程投运后45天内完成。……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分四个设计阶段,分别为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四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可研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可研完成,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的可研工作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初步设计完成后,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初步设计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竣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4.5万元。……。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分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两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和承担本身(含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义务。……。三、乙方承担:“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五、设计阶段及进度: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勘察设计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劳务费以按上述两个阶段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施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结清施工图设计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竣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结清竣工图设计劳务费15万元。……。2012年5月31日,原告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平断面定位图、电气杆塔明细表、……基础结构图)交付被告晟唐公司,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2012年7月3日,原告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清南I回P89-P105,清南II回P88-P105)”竣工图(竣工图总说明及附图、设备材料清册……单回塔基础加工图)交付被告的股东周礼龙签收,该竣工图含电子版交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原告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工程”施工图(施工图总说明及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基础结构图)交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双方因劳务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两次协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刚谈话进行录音,录音中周刚认可收到原告上述三个工程的部分设计成品,但由于他人未付款,导致无法支付原告劳务费。审理中,被告提交收条3张,证明已支付原告劳务费48万元,原告予以认可。被告提交毕节供电局证明及《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图纸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原告认为水威项目规划已经做了变更,水威线在2014年因为政府规划导致电力线有变更,变更不在原告的劳务设计范围内,该变更系原告无法左右的,也与原告主张劳务费用没有关联性。被告在之前根本未提出设计图纸有问题,现在才提出图纸设计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进行野外勘测工作便作出设计的说法,原告提交了其进行相关现场勘测的塔基段面平面图等的电脑记录资料,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该电脑记录资料(电子版)进行查看,被告认为电子版是随时可以修改的,不予认可,称野外勘察包括线路勘测、水文勘测、地质勘测等大量工作,不是一张图纸就能代替的。关于“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竣工图交付、“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的交付,原告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明确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中标单位并非被告,系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履行?被告方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设计费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对设计劳务费支付均约定为按阶段按约定支付。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本工程分两个设计阶段,分别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两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阶段:……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分四个设计阶段,分别为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四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可研阶段:……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4.5万元”。2013年7月8日签订的“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甲方先期给乙方2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80万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15万元”。可见原告主张三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应承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完成“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竣工图设计工作、“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将上述工作成品交付被告签收。按照前述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约定分阶段对原告已交付的设计工作成品支付劳务费合计:32万元+4.5万元+145万元=181.5万元,扣减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费48万元,剩余133.5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劳务费的诉请,于约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竣工图交付、“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的交付,原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该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应为52元,于约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合同要求的野外勘测没有进行,从支付款项看,野外勘察占的分量比设计大的多,从签订合同到提供施工图部分资料不到10天的时间,原告没有进行野外勘测,没有提供勘测的任何资料,原告设计的图纸是根据地图进行制作的,存在重大问题,不该支付任何费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协商中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不相符合,且关于原告是否进行野外勘测,经双方对原告电脑所存资料进行了查看,显示原告进行了相关的野外勘测,采集大量数据而制作相应的设计劳务成品,且将有关的设计成品交由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对于被告提出的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后原告提供施工图部分资料不到10天的时间,欲证明原告提供的设计成品存有重大问题,不应该支付任何费用“之说,结合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交图时间均相隔不久,原告作出说明,系双方事先沟通,原告先进行前期相关的工作后,双方再签订的合同,该说亦符合常理,且第一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及原告交图时间及被告付款时间亦符合该规律,故对被告该辩解,缺乏证据予以支撑,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设计劳务费133.5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6元,由原告***负担6351元,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交付新发至金钟施工图后,***收到晟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刚支付的新发线路工程劳务费32万元。晟唐公司在收到***交付的水城-威宁线路工程施工图后,于2013年7月17日将该施工图交付业主方,2013年8月26日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组织各方对水城-威宁工程图纸进行会审。2014年3月17日贵州电网公司下发黔电计[2014]73号《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Ⅱ回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调整补充报告审查的意见》载明,原黔电计[2012]1427号《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Ⅱ回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再补充报告审查的意见》相应作废。2015年11月23日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黔电设咨字[2015]181号《关于水城220KV变-威宁220**变220KVⅡ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调整补充报告的评审意见》载明,根据黔电计[2014]73号文件,原《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Ⅱ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黔电设咨字[2013]02号)相应作废。2015年12月16日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黔电基建[2015]62号《关于调整水城变-威宁变220KVⅡ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方案的通知》载明,根据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黔电设咨字[2015]181号文件,原黔电基建[2013]年66号《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Ⅱ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废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清镇-南郊劳务合同的履行无异议。二审期间,***申请对晟唐公司价值13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了保全民事裁定,***交纳了保全费5000元。此外,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清镇-南郊劳务合同无争议,故本院二审对该份合同不予审查。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与晟唐公司签订的涉及新发-金钟和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晟唐公司上诉主张***并未按照该合同约定提交施工图的全部相关文件,根据《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提交的资料不到三分之一,晟唐公司仅应支付12万元的费用。对此,2012年5月31日***提交新发-金钟施工图时,晟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亦未通知***返工,且晟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支付了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阶段的劳务费32万元,双方对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对晟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晟唐公司上诉还主张***提交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资料不全,不到应提交资料的十分之一,且业主方出具证明表明***提交的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故晟唐公司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对此,经本院查明,***按合同约定提交施工图资料后,晟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于2013年7月17日将施工图交付业主方,相关部门于2013年8月26日对图纸进行了会审,根据该合同约定,如会审未通过,则由***返工,但会审之后晟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知***返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补足相关资料,故应视为***交付的图纸合格,***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之后因相关职能部门调整路线,导致原设计方案及批复被相关职能部门作废,该行为如导致***提交的图纸未被使用,过错并不在于***。因此,本院对晟唐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晟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5元,由上诉人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俊
审判员 姜彦宏
审判员 李云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