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2266号
原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快乐家园5号住宅楼半负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4100637D。
法定代表人:周刚。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部分新证据未落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40元,由原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