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民再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快乐家园5号住宅楼半负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进,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刚,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应江,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军,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黔01民终810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黔民申310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晟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进,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唐公司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在“水城-威宁”线进行设计时,未按照合同预定进行前期野外勘测及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审查,还处在初步设计阶段,此时还未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导致其交付的施工图与已有规划存在严重冲突,且图纸数量严重不足,施工单位无法按照设计成果进行施工,图纸会检后,***已明确知道存在问题,说明施工设计未能审核通过、不能使用。合同约定***对交付的图纸负有修改、返工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二审法院以晟唐公司未能针对图纸存在问题通知***,从而推定***交付图纸合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属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提交的设计图纸只是送审版资料,而合格的设计成果是经过会审后且现场复核确认的一套完整的审定版资料,***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设计成果是经过会审后确认的审定版资料,也未能证据其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设计资料。2、***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新发-金钟”线进行前期野外勘测,未按国家标准交付完整图纸。原判认定***在“水城-威宁”线、“新发-金钟”线中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判决晟唐公司支付***劳务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错误。3、按建设部规范要求,承包勘察设计人必须取得专业勘察设计资质,否则,私下违规承包,其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没有查明***个人没有电力设计的专业资质的客观事实,也没有查明晟唐公司系违法转包的客观事实,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辩称,1、晟唐公司全程对涉及劳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晟唐公司签收使用图纸、项目投入使用、从未提出异议、录音中认可、支付款项等大量事实证明***已完成符合要求的劳务工作,提交的劳务设计完全合格。2、因受政府新增规划的影响,需设计变更,但新增规划的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劳务不属于***合同义务。由晟唐公司提交的黔电计[2014]73号文、黔电基建【2015】62号文充分证明明湖湿地公园、明湖水库等是新增规划。同时文件载明线路“在建设中”,说明施工图纸合格且投入使用,图纸合格也才会存在后续投入使用于施工建设。另外,路径协议中一方是有关政府及部门,另一方是业主方毕节供电局及威宁供电局,需要公对公的处理,***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义务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需要支付补偿,晟唐公司不仅未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更是连基本劳务费都未支付,***无义务负责变更的劳务工作。3、晟唐公司2012年3月25日支付了一笔劳务费用,***就开始项目勘测工作,双方于2012年5月24日补签合同,***花了大量时间进行三个项目的勘测工作,图纸设计是以勘测为基础作出。4、晟唐公司以水-威施工图纸会检纪要差6张图为由拒绝付款的辩称理由完全不成立。5、***只是负责设计的劳务工作,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禁止设计劳务的委托。晟唐公司在没有提交电力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如合同无效,晟唐公司在委托方黄河设计院领取数百万近千万设计费用,却称双方合同无效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背离基本事实。5、晟唐公司伪造合同,作假账虚构流水有违诚信。同时原审少判决清南线可研到施工的劳务费35万元。请求维持原判,依法驳回晟唐公司再审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劳务费188.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5月24日,***作为承包方(乙方)与晟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仅包含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及承担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三、乙方承担:“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五、设计阶段及进度: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两个阶段设计,其进度如下:施工图设计:乙方于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通过,且设备招标完成并获得相关设备技术资料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竣工图设计:在工程投运后45天内完成。六、勘测设计文件份数:1、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数规定如下:施工图设计八份、竣工图四份,预算书八份。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双方约定该项目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按如下办法支付:本工程分两个设计阶段,分别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两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阶段:在初设审查意见下达后,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竣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分可研、初设、施设及竣工图四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及承担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三、乙方承担:“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竣工图设计:在工程投运后45天内完成。……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分四个设计阶段,分别为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四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可研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可研完成,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的可研工作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初步设计完成后,审查通过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初步设计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等竣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应付的竣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4.5万元。……。2013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分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两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和承担本身(含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义务。……。三、乙方承担:“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五、设计阶段及进度: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勘察设计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劳务费以按上述两个阶段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施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结清施工图设计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竣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结清竣工图设计劳务费15万元。……。2012年5月31日,原告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平断面定位图、电气杆塔明细表、……基础结构图)交付被告晟唐公司,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2012年7月3日,原告将“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清南I回P89-P105,清南II回P88-P105)”竣工图(竣工图总说明及附图、设备材料清册……单回塔基础加工图)交付被告的股东周礼某签收,该竣工图含电子版交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原告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工程”施工图(施工图总说明及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基础结构图)交由被告工作人员申澈签收。其后,双方因劳务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两次协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刚谈话进行录音,录音中周刚认可收到原告上述三个工程的部分设计成品,但由于他人未付款,导致无法支付原告劳务费。审理中,被告提交收条3张,证明已支付原告劳务费48万元,原告予以认可。被告提交毕节供电局证明及《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图纸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原告认为水威项目规划已经做了变更,水威线在2014年因为政府规划导致电力线有变更,变更不在原告的劳务设计范围内,该变更系原告无法左右的,也与原告主张劳务费用没有关联性。被告在之前根本未提出设计图纸有问题,现在才提出图纸设计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进行野外勘测工作便作出设计的说法,原告提交了其进行相关现场勘测的塔基段面平面图等的电脑记录资料,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该电脑记录资料(电子版)进行查看,被告认为电子版是随时可以修改的,不予认可,称野外勘察包括线路勘测、水文勘测、地质勘测等大量工作,不是一张图纸就能代替的。关于“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竣工图交付、“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的交付,原告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明确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中标单位并非被告,系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履行?被告方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设计费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对设计劳务费支付均约定为按阶段按约定支付。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本工程分两个设计阶段,分别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两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阶段:……甲方先支付乙方8万元开展工作,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2万元。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应付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具体应该支付给乙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劳务费为9万元。”“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分四个设计阶段,分别为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劳务费的支付也按上述四个阶段分别支付,具体如下:A、可研阶段:……劳务费3.5万元。B、初步设计阶段:……劳务费9.5万元。C、施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22万元。D、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为4.5万元”。2013年7月8日签订的“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甲方先期给乙方2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80万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劳务费15万元”。可见原告主张三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应承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完成“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清镇-南郊《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竣工图设计工作、“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将上述工作成品交付被告签收。按照前述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约定分阶段对原告已交付的设计工作成品支付劳务费合计:32万元+4.5万元+145万元=181.5万元,扣减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费48万元,剩余133.5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劳务费的诉请,于约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竣工图交付、“清镇电厂-南效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研、初设、施工图的交付,原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该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劳务费应为52元,于约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合同要求的野外勘测没有进行,从支付款项看,野外勘察占的分量比设计大的多,从签订合同到提供施工图部分资料不到10天的时间,原告没有进行野外勘测,没有提供勘测的任何资料,原告设计的图纸是根据地图进行制作的,存在重大问题,不该支付任何费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协商中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不相符合,且关于原告是否进行野外勘测,经双方对原告电脑所存资料进行了查看,显示原告进行了相关的野外勘测,采集大量数据而制作相应的设计劳务成品,且将有关的设计成品交由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对于被告提出的双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后原告提供施工图部分资料不到10天的时间,欲证明原告提供的设计成品存有重大问题,不应该支付任何费用“之说,结合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交图时间均相隔不久,原告作出说明,系双方事先沟通,原告先进行前期相关的工作后,双方再签订的合同,该说亦符合常理,且第一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及原告交图时间及被告付款时间亦符合该规律,故对被告该辩解,缺乏证据予以支撑,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设计劳务费133.5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66元,由原告***负担6351元,被告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晟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晟唐公司提交了水城-威宁线施工图纸会检纪要一份共计4页(复印件)。拟证明:本案的被上诉人在提交图纸以后,图纸会审时图纸不符合要求,但是被上诉人并未进行改正,其提交的图纸没有实际使用,不应支付费用。***经质证:会议纪要并没有说合格不合格,当时有两家单位,两个标段有一个没有提到,可能是供电局分图纸的时候没有分到,才会存在少图纸,施工单位有很多是不看图纸的,并没有写不合格,不存在重新做,只是会有变更处理的情况,图纸有些是施工单位看不懂,申澈是上诉人方的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但是事后并没有要求重新提交图纸。***提交的签收里面有总说明,签收单上面是有总说明的,但是该证据上面说没有总说明书,这与事实不符,另会议纪要上载明少几张图纸,符合可能是电厂当时少拿了图纸的客观事实。如果存在补充,那么申澈去参加会审的,少了图纸不是专业的问题,申澈完全可以知晓并回公司反映,同时上诉人也没有通知***要求返工。且会审后也没有叫***进行补充。晟唐公司还提交了新发110KV变-金钟110KV变110KV线路工程施工图审查会会议纪要一份。拟证明图纸提供不全,图纸是有问题的。***经质证:认为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不是新证据,不应采纳。会议纪要没有提到图纸不合格,只是提出疑问。该工程款项已经付完,不存在图纸不全。图纸不全是不会付款的,已经是全部处理完的。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通知***重新制作或者补充提交图纸的义务,故法院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清镇-南郊劳务合同无争议,故本院二审对该份合同不予审查。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晟唐公司签订的涉及新发-金钟和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新发-金钟《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32万元。晟唐公司上诉主张***并未按照该合同约定提交施工图的全部相关文件,根据《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提交的资料不到三分之一,晟唐公司仅应支付12万元的费用。对此,2012年5月31日***提交新发-金钟施工图时,晟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亦未通知***返工,且晟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支付了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阶段的劳务费32万元,双方对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对晟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晟唐公司上诉还主张***提交水城-威宁《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的施工图资料不全,不到应提交资料的十分之一,且业主方出具证明表明***提交的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故晟唐公司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对此,经本院查明,***按合同约定提交施工图资料后,晟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于2013年7月17日将施工图交付业主方,相关部门于2013年8月26日对图纸进行了会审,根据该合同约定,如会审未通过,则由***返工,但会审之后晟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知***返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补足相关资料,故应视为***交付的图纸合格,***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之后因相关职能部门调整路线,导致原设计方案及批复被相关职能部门作废,该行为如导致***提交的图纸未被使用,过错并不在于***。因此,本院对晟唐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中,晟唐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
第一组证据:工程联系单两份,拟证明2013年9月21日,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向监理单位发函告知:1、因P142-P160段设计线路与威水高速规划冲突,无法动工。
第二组证据:邮件截图及邮件附件,拟证明晟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通过邮件告知其提供的设计与原有的规划发生冲突,同时桩基基础设计与实地施工发生的问题不符,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和返工。
第三组证据:网页打印件,拟证明威宁五里岗工业园区、威宁机场、高速公路、明湖湿地公园在2012年就已经规划,同时明湖湿地公园在2010年就开始施工建设。***设计的路线与上诉均发生冲突,其设计路线不可能施行。
第四组证据:黔电计(2012)1427号文件(可行性研究再补充报告审查的意见),拟证明:1、贵州电网公司在2012年12月就已经提出可研阶段的路径方案与现有规划冲突,故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规划设计路线并提供一条最佳路径方案,同时要求设计在下一工作进行再次复核。2、***向法庭所提交的路径报告已经在2012年10月5日被确认与规划冲突。
第五组证据:2013年11月7日水城-威宁220KV回线路工程关于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的例会报告。拟证明贵州电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存在规划冲突、图纸无法使用等问题,***一直未处理,因施工设计图纸的问题导致项目停工。
第六组证据:2013年10月9号及2013年10月21号工程联系单。拟证明***所作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
第七组证据:晟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与杨昌某、于2014年9月12日与钱某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银行流水、费用报销单。拟证明因***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与规划冲突、设计错误、差图等问题后,***一直没有解决,晟唐公司不得已委托他方再重新设计和产生的费用共计152.806万元。
***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查,关联性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标注的邮箱并不是***的邮箱,上面的邮件是业主方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函,提供的是业主方与施工单位的通知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三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上面没有提到这些项目是何时,我们查的资料是在2015年。第四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文件涉及的可研、以及后续的初步设计都是晟***自己做,晟***交给***的劳务是施工图劳务,该文件与施工图没有任何关系;晟***交***资料是初步设计批复及评审意见,路径协议,晟***从没有给过***该文件。路径协议路线固定,初步设计批复及评审意见从未提到与规划相冲突,晟***也从未告知。***并不知道存在新增规划;该文件并没有提到新增规划的问题,新增规划的明湖湿地公园、明湖水库、贵龙地水库是在晟***提交的黔电计[2014]73号文中有体现。第五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该文件是晟***与施工方的文件,内容无法客观,也与***没有任何关系,***施工劳务已经完成;后续施工中要求属于竣工图设计的范畴,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第六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认可,对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该文件是晟***与施工方的文件,内容无法客观,也与***没有任何关系,***施工劳务已经完成。后续施工中要求属于竣工图设计的范畴。举证与晟***主张的缺6张图纸的待证事实无关,因为新增规划导致的变更不在***义务范畴。第七组证据的两份技术服务合同系伪造,三性不认可;费用涉及晟唐公司自己做假账;支付费用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与***施工部分劳务无关;支付给杨昌某的19笔款付款事实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晟唐公司做的项目多个,付款与本案水威线没有关系,2014年12月到2015年11月的转账清楚的载明“工资”,杨昌某是晟唐公司的员工,其发的员工的工资,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同时也佐证其伪造合同的事实;支付给钱某的4笔款三性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钱某是周刚的舅子,该几笔款涉及其内部作假账;支付给徐宵某、周晋某、曾能某的款项三性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同时付给周晋某、曾能某的款项与涉案项目无关系;出图费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晟唐公司有很多项目,出图与所涉项目没关系,同时其证据自相矛盾,出图时间有多次、几年,一个项目不需要出多次、几年时间出图;付给秦万臣等人的钱三性不予认可,如根据后续的报销单可以看出其可以在晟唐公司报账,属于晟唐公司的员工,明显也是作假账,同时,支付没有也没有提到与水威项目有任何关系;差旅费真实性部分认可,均不具有关联性,其中申澈7375元中的1300元标注南明地税,明显与差旅费无关,补贴费用与差旅费无关。
再审中,***提交以下新证据:
第一组:路径报告、路径协议,1、黔电基建(2015)62号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调整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方案的通知》载明“自2013年9月15日开工建设以来,一是在建设过程中水城段受六盘水规划新增的明湖湿地公园、明湖水库、贵龙水库I级水源地保护区影响于2014年1月份停工改道,公司重新下达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调整补充报告审查意见(黔电计(2014)73号文)。二是威宁段线路与规划中的水威高速、威宁继承等项目相冲突,经与政府反复多次协调目前调整了线路路径”,2、黔电基建(2013)66号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载明“2013年2月,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以《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黔电设咨字(2013)02号)文件向贵州电网公司提交了评审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的评审意见……”。拟证明水城-威宁线路的路径由威宁县政府各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各部门,钟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水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具体确定,经过草海、炉山、明湖、贵龙地等,后续新增规划明湖湿地公园、明湖水库、贵龙地水库导致路径变化,路径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不在合同约定义务范围。
第二组:水城-威宁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评审意见,拟证明水城-威宁可研,初步设计是晟唐公司自己设计,晟唐公司将施工设计劳务分包给***时,给***的文件有路径协议、初步设计批复及评审意见,晟唐公司从未告知过有新增规划。
第三组:《关于清镇电厂~南郊220kV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的意见》、《关于清镇电厂~南郊220kV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拟证明可行性研究处理完毕、初步设计处理完毕,并通过审查和批复。可研、初设是合同约定范围,可研3.5万元,初设9.5万元应该支付给***。
第四组:设计成品交付单两张;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国家能源局),拟证明***交付的S100S施工图纸周礼某签收,S100Z竣工图纸申澈签收,如果都是竣工图的话,根本不需要两个人签收,同时图纸很清楚一个尾部是S、一个是Z,完全不一样的图纸,同时国家能源局行业标准第4页,明确标注施工图纸用S作为代码,竣工图已Z作为代码。因此施工图阶段22万元,竣工图4.5万元一样需要支付给***。
第五组:周礼某的邮件《关于签订清镇电厂~南郊220kV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的通知》,周礼某的邮件《220kV清南线基础验收通知》,***的邮件《220kV清南线施工图总说明A版本》。拟证明目周礼某发送可行性研究的文件给***,***发施工图给周礼某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合同约定四个阶段由***完成,而事实上双方的往来邮件能充分证明可研到竣工都是***完成,也是双方的合同约定。
第六组证据:各设计阶段电脑过程资料截图,拟证明***电脑截图显示了4个阶段的劳务工作截图,可研、初设、施工、竣工均是***完成,还少支付33万。
晟唐公司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反证施工图没有做;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同约定资料要每一样都交给公司,但是都没有交;第四组的成品交付单真实性认可,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是***所做的,行业标准真实性认可,和本案没有关联;第五组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文件已经打不开了,同时该三份往来邮件也不能证实现场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第六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具体的工作成果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再审中,***申请对晟唐公司提交质证的两份技术服务合同形成时间(含签字、捺印、盖章、填写日期)进行鉴定。后晟唐公司明确落款日期为2014年的两份技术服务合同均是庭审后补签的,是2020年8月6日法院询问返工费依据,我公司根据本工程实际产生的劳务费与杨昌某、钱某完善合同,合同内容签字真实、有效。因晟唐公司已认可提交质证的两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的技术服务合同系2020年形成,本院认为已无鉴定必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晟唐公司提交的第二组,因不是发送***邮箱,不予采信;对第六组证据除规划之外的证明力予以采信;对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因晟唐公司在签收***施工图前,无证据已告知***原批复路径与规划不一致情况,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对第七组证据,落款日期为2014年的两份技术服务合同系2020年庭审后形成,但晟唐公司在***申请真实性鉴定后,才确认两份合同的真实形成时间,有违诚信,对该两份合同及相关票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因本案再审系围绕晟唐公司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未对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也未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对***提交的第三组到第六组证据主张清南线路尚欠劳务费问题,本案再审不予审理。对***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再审查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电基建(2013)66号文件,原则同意2013年2月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以《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黔电设咨字(2013)02号)的路径方案。2013年7月8日,申请人晟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签订《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经双方协商:一、本工程分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甲方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两阶段的勘测设计劳务发包给乙方,承担支付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的劳务费和承担本身(含业主)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义务。……。三、乙方承担:“水城-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工程及水黄I回、水黄II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印制出版。……五、设计阶段及进度:本工程按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其进度如下:施工图设计:乙方收到初步设计文件审定的批文,且完成设备招标并获得相关设备技术资料后70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竣工图设计:在工程投运后45天内完成。六、勘测设计文件份数:1、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数规定如下:施工图设计文件八份,竣工图四份,预算书八份。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七、项目设计劳务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办法:本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勘察设计劳务费共计为160万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及竣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劳务费以按上述两个阶段支付,具体如下:A、施工图设计劳务费为145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甲方先期给乙方20万元,作为本工程前期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第二次支付时间:在野外勘测完成后甲方应支付支付给乙方80万元,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各项开支经费。第三次支付时间:施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结清施工图设计余下的劳务费45万元。B、竣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先行垫资开展工作,竣工图设计成品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结清竣工图设计劳务费15万元。……十、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违约或毁约,甲方应承担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的全部费用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已收取的预付款不退还。乙方明知甲方违约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而不提出纠正意见,则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2、如乙方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审查不能通过,则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3、因甲方原因引起设计条件及方案的变动,甲方应主动给予乙方合理补偿,且按耽误的时间工期顺延,或另行协商解决。
水城-威宁线《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签订后,***提交水城-威宁线施工图资料,晟唐公司签收后并未提出异议,晟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将施工图纸交付业主方,相关部门于2013年8月26日对图纸进行了会审,***参加了会检,《施工图纸会检纪要》载明会议审核意见提出规划改线段暂不施工,因铁塔图字体小模糊不清提交设计电子版、设计补图、设计答复等问题。
2014年3月17日,贵州电网公司《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调整补充报告审查的意见》黔电计(2014)73号文件载明,“2012年12月3日下达了《关于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再补充报告审查的意见》(黔电计(2012)1427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六盘水城市规划新增的明湖湿地公园、明湖水库、贵龙水库I级水源地保护区影响,原批复的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进水城变段已无线路路径走廊,造成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进水城变段已无法实施……同时受威宁新规划建设的机场、六威高速公路建设影响,原批复的水城变-威宁变220KVII回线路路径须局部调整”。
另,2012年5月31日,原告将“新发110千伏-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图(平断面定位图、电气杆塔明细表、……基础结构图)交付晟唐公司,由晟唐公司工作人员申澈签收。
再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再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有关贵州电网公司文件显示,有关电力线路勘测设计工作并非委托晟唐公司,本案双方也认可晟唐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是转包合同,而晟唐公司未提交委托方同意中标设计单位转包及中标设计单位同意晟唐公司再行转包的证明材料,同时晟唐公司与***也均未提交具备电力设计资质的证明材料,故晟唐公司与***签订的有关《勘测设计劳务合同》均系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野外勘测工作,并向晟唐公司提交了有关图纸,且晟唐公司也将有关图纸提交相关单位会审、使用。因此,晟唐公司不应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利益,双方的合同即使无效,也不影响合同中对已完成工作结算条款的效力。2013年7月8日,双方签订水城-威宁线路《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在野外勘测完成后晟唐公司应支付给***80万元,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各项开支经费,但晟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支付该款项,在收到***提交的施工图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款项违约在先。而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提交水城-威宁线路施工图资料后,晟唐公司将施工图纸交付业主方,相关部门于2013年8月26日对图纸进行了会审,***也参加会检明确知晓会议审核意见所提出施工图存在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会审未通过,则由***返工。***以晟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为由拒绝返工,未全部提交图纸,说明其未完成全部工作。故原审认定***交付图纸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依据不充分,原审对***主张的全额支付施工图设计劳务费145万元予以支持不当,再审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结合晟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酌情确定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劳务费145万元应扣减30万元。分阶段已交付的设计工作成品支付劳务费合计:32万元+4.5万元+115万元=151.5万元,扣减***已收到晟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48万元,剩余103.5万元,晟唐公司应当支付***。
对于晟唐公司主张***提交的水城-威宁线路施工图与已有规划存在冲突,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照设计成果进行施工图纸会检的问题。经查,晟唐公司系在收到初步设计文件审定的路径批文后,2013年7月8日与***签订水城-威宁线路《勘测设计劳务合同》,该合同并未约定由***核实路径方案及有关规划冲突的义务,且政府部分规划调整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因此,***按照批准的路径方案进行野外勘测设计,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晟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晟唐公司主张***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水城-威宁线路进行前期野外勘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晟唐公司主张***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新发-金钟”线进行前期野外勘测、交付完整图纸的问题。经查,2012年5月31日***将“新发-金钟”线的施工图交付晟唐公司工作人员申澈签收,晟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该施工图经有关部门会检审核存在问题的文件,故晟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晟唐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黔01民终810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设计劳务费103.5万元;
三、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420号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42181元,由***负担18981元,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赵 曜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