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晟某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4397号
申请人***,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本市南明区望城路快乐家园5号住宅楼半负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42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5541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