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辖74号
原告***
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快乐家园5号住宅楼半负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刚。
原告***与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5月4日裁定: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甲方)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7月8日分别签订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新发110千伏变~金钟110千伏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含光纤工程”、“清镇电厂~南郊220千伏变电站双回输电线路迁改工程”、“水城-威宁变220KVⅡ回路工程及水黄Ⅰ回、水黄Ⅱ回220KV线路水城变出线段线路改造工程”的勘测设计劳务委托给乙方,符合劳务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虽然该劳务带有一定技术含量,但并非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等专业特定技术问题,故本案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按照普通管辖,由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7)黔0102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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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石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