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3043-1号
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毕一平。
被告: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杭州海森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第三人杭州海森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7元减半收取10803.5元,由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倪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