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3043-1号

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毕一平。

被告: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丽迪。

第三人:杭州海森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第三人杭州海森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7元减半收取10803.5元,由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倪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