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徽博伟铸锻有限公司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郎民二初字第00124-1号
原告: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伟铸锻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伟铸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安徽博伟铸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博伟铸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谈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