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5财保9号

申请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5675834W。

法定代表人:陈骏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泰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刘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254884452483。

法定代表人:夏守清。

申请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账号:×××21)存款988205元。申请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担保金额:988205元,保单号:210140485202100××××)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账号:×××21)存款98820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幼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美榕

书 记 员 汪 海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