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1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夷山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崩埂村林家**。
法定代表人:贾汇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钰,福建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骏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剑,经理。
上诉人武夷山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夷山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原审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夷山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伍景鹰
审判员 刘新勇
审判员 黄天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天奇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