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3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张北京,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刘伟,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上述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承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20号4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骏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北京、刘伟与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能祥瑞公司)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穗劳人仲案[2021]742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1834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113执183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灼煊
审判员  张志宏
审判员  杨 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继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