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886号
原告:陕西宜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X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憬国际C座1单元25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启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林,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汉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XXXXX。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郑海洋。
原告陕西宜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汉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小杰
人民陪审员 沈 毅
人民陪审员 吴兆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