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奇台县阿力马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5执保1616号
申请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阿力马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900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阿力马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9004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