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1722号
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25949599T。
负责人:***。
被告: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鸢飞小区2幢6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326048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14号楼4-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149627K。
负责人:***。
被告: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鸢飞小区2幢6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826787XK。
负责人:***。
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407元,共计2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