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317号
申请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25949599T。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14号楼4-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149627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鸢飞小区2幢6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3260484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鸢飞小区2幢6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826787XK。
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733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汇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银行存款17733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