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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绿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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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7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广州绿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宦溪西路36号东英商务园C栋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358679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永昌寺社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FHGQ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绿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已退还被告广州绿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0000元,被告广州绿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退还原告***的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证(编号0459181)。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祝光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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