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异73号
案外人:固原华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长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女,系固原华商天然气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寇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滨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净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固原华商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对执行宏兴公司15万元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称:2020年4月18日,因华商公司财务人员过失将15万元购气款,错误的汇入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请求法院将该账户内的15万元予以退还。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银仲字第5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一、被申请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共计44万元,自2019年5月30日偿还8万元;2019年6月30日偿还8万元;2019年7月30日偿还8万元;2019年8月30日偿还8万元;2019年9月30日偿还8万元;2019年10月30日偿还4万元;二、如被申请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被申请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且申请人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仲裁费共计13291元,由被申请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支付给申请人石嘴山天净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立的上海浦发银行银川天鹅湖支行330300788010000XXXXXX账户资金561224元(余额不足,实际冻结金额为2272.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8日,固原华商天然气有限公司向该账户内转入购气款15万元。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所有权。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宏兴公司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汇款错误的理由不符合基本的财务常识,故其退还15万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孙志军
审判员   弥天亮
审判员   曾承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金宇
书记员   黄茹霞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